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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辦理自用住宅重購之扣抵或退稅,應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房屋,並辦理設籍登記,始有適用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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