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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何計算其持有期間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而如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者,其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倘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者,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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