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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雖未居住滿183天,仍應辦理申報繳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事實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縱於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指出,按現行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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