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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分派剩餘財產之課稅規定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於清算完結日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股東則須依公司開立之股利憑單所載金額,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該局指出,轄區內曾發生過一件行政救濟案例,...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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