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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購入之債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抵繳承受抵押物,而所生增益為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以其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該債權抵押物之價款2,900萬元,該局乃以法院拍定價額為其處分債權收入,減除購入債權成本2,000萬元、土地增值稅103萬元及執行費33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764萬元。甲君主張其係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承受系爭土地及建...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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