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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有進貨事實而取據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恐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除有符合財政部101年1月30日頒布之解釋函令規定情形外,將無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之適用。該局表示,公司組織之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倘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依照財...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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