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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收入之減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而列報貸款利息支出時,應依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以遞延費用列帳,不得全數列報當年度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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