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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請求權時效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之帳務處理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之規定,財政部於101年1月4日增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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