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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至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之未變性酒精,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92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規定,供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該部近日針對上開92年令發布補充解釋,明定該釋令所稱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之供製藥用未變性酒精,係指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至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之未變性酒精,應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表示...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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