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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農地予公司,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持有2年內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農地農用之證明後如出售予公司,可否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條例第5條第4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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