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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將房地贈與他方再回贈後出售如何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持有期間? (2011/11/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可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該局指出,夫妻一方將房地贈與他方完成移轉登記後,他方的持有期間會重新起算,嗣後未滿2年就將該房...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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