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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自有資本稀釋,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偏高者,超過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011/11/1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稅法上對營利事業借款利息支出,准予作為費用減除,反之股權出資分配之股利,則不得作為費用減除,是營利事業常以大量債權融資方式替代股權融資,藉由利息支出之稅盾效果,降低其應負擔之所得稅。為避免國家稅收嚴重侵蝕,是財政部前於100年1月26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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