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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分配予非居住者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應確實辦理扣繳事宜 (2011/1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或交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該局說明,自99年1月1日起...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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