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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替他人擔保所產生之損失,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不得認列 (2011/10/20)

營利事業替他人擔保所產生之損失,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不得認列 (2011/10/20)營利事業替他人擔保,其因而產生之損失,如該保證行為未取得相關收入,,即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因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依照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認列。   南部某家從事化工原料生產的A公司98年度...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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