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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互以持有兩年內不動產交換,兩人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1/10/19)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詢問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之都市土地,應否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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