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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現金,其配偶嗣後將該現金轉贈他人,則被繼承人贈與配偶之現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2011/10/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其生存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前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者,該贈與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吳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現金9,000,000元,其配偶...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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