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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交際費與廣告費之認定原則 (2011/9/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 37 條第 1項所謂「業務上直接支付」係在強調交際費必須與經營之業務直接相關,並非在規範款項支付之方式。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8 條第 1 款規定之廣告費則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對不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兩者之對象性質上自有特定及不...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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