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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出售受贈農地,應補徵贈與稅 (2011/9/2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贈與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限內因出售而移轉者,應補徵贈與稅。該局以最近查核一件遺產稅案件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8年10月間贈與農地予其子乙君,其後甲君於100年2月間死亡,於審核死亡前兩年贈與應併入遺產稅核課時,發現該筆受贈農地所有...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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