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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應如何課稅 (2011/9/1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甲君於100年7月1日以持有期間未滿...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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