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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收到退稅款應依規定列帳 (2011/8/2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33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該局說明,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多年來計漏報...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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