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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100年6月9日起繳納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可於繳納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亦可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解決營利事業依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可否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爭議,財政部於近日發布令釋,明定營利事業於100年6月9日(財政部令釋發布日)起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於100年6月9日前(不含本日)補繳...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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