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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原投資之第三地區子公司其原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轉作收益釋疑 (2011/8/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0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公司如透過境外第三地區子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後因故變更第三地區子公司,其原...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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