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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即便仍共同居住,惟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切勿將對方申報為配偶,以免受罰! (2011/7/2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國人離婚率逐年攀升,佳偶變怨偶時有所聞,惟仍有部分夫妻因家庭因素(例如小孩或經濟等)之考量,於離婚後選擇與前配偶居住一起共同生活,而夫妻一旦離婚,其婚姻關係即不存在,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離婚日次年起不得將前配偶申報為「配偶」,以免因違反稅...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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