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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2011/8/4)

自100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下簡稱噸位稅制)。  為順應國際間實施噸位稅趨勢,鼓勵航商國輪回籍,提升我國海運之國際競爭力,財政部...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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