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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購屋之借款利息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2011/7/26)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30萬元,但以一屋為限。其目的係為照顧中低收入戶購屋借款之負擔,准予扣除,有助於落實住者有其屋之社會福利政策...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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