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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1 01:53:43| 人氣1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Reflections on 【The G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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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D看完之後寫的文章
因為有點長所以他就沒有貼在留言版
而直接寄給我了

果然是個理性的人
把我那時模糊的焦慮講了清楚


所以
就貼上來了
算是個價值觀的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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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主張法律對barebacking,或是自願感染HIV的行為,不應該默不作聲,而必須做些回應才能符合期待。畢竟這是健保資源能不能妥善分配的問題。

關於這一點,在全民健康保險法將「被保險人故意導致重大傷病之發生」,或「被保險人故意之危險行為,致發生重大傷病者」(多了「危險行為」),或乾脆更直接一點,「被保險人明知有感染危險,而為危險性行為、共用針頭等危險行為,而致感染HIV者」,排除於健保給付範圍之外。當然也不限這三種立法方式,總之你bareback健保就是不給付你。這不知道可不可以減輕你對法律體系的疑慮。只是不管用什麼方式,背後都會有幾個問題要解釋清楚。

第一,不管用什麼方式規定出來,都要回答:什麼叫做「故意去得到重大傷病」?什麼叫故意?明明知道這麼做,百分之百會得病,這沒問題;如果這個人覺得機率不大,賭賭看,結果中標了,這也是故意嗎?另外,危險行為與發生重大傷病的結果之間要有多強的因果關連?在barebacking的例子看起來比較明顯,但是把問題延伸到吸煙,甚至吃麥當勞、熬夜,都可能構成「被保險人故意導致重大傷病之發生」或「被保險人故意之危險行為,致發生重大傷病者」的情況。

第二,愛滋病跟別的重大傷病有什麼不一樣,值得讓你把它單獨挑出來規定?對於愛滋病患與其他重大傷病病患之間的差別待遇,要用何種理由加以正當化?

第三,在保險的制度設計上,被保險人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可以拒絕給付保險金;但是在「全民健康保險」的情況,事關國家對人民的照顧義務,對被保險人自己促使保險事故發生的情況,是不是能像一般的保險公司那樣拒絕給付,會有疑問。

在刑事制裁的部分,之前提到的重傷害罪或者是後天xx條例第十五條,講的都是「傳染者」,也就是傳染病毒給別人的那個人的刑事責任。

至於自願被傳染的那個人,只能說要用刑法處罰的話,這樣的主張好像太激進了…。要以「浪費健保資源」作為入罪化,或是其他國家管制措施的理由,都會遇到前面吃麥當勞、熬夜的問題。換句話說,對想要以法律手段譴責以不良生活方式浪費健保資源的人來說,這種「滑坡效應」所造成個人自由空間的縮減,是必須去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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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二個問題:愛滋病跟別的重大傷病有什麼不一樣,值得讓你把它單獨挑出來規定?

這是健保局關於重大傷病的給付項目
http://www.nhi.gov.tw/02hospital/hospital_5_01.htm

就我可以想到的,AIDS/HIV跟其他的重大傷病不一樣的地方,在於:

1. 為慢性傳染病,且由體液(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等)傳染。
2. 潛伏期很長(從感染到發病一般要六個月到數年)。
3. 有藥可以控制到日常生活功能完全正常,但是目前無法根治。
4. 主要感染的年齡層為社會上的主要經濟生產人口(20-50歲)。

(還有一項我很想寫:感染族群有明顯的性傾向(同志)與社經地位(毒癮共用針頭)差異。沒有寫的原因,是因為這樣似乎再度強化了這些社群所受的污名,非常的政治不正確。哈哈。)



D說:「法律不是,也不應該是解決所有問題的方式。」

說的真好。


或許當我們可以清楚的看見界線的時候,就是成長與進步的開始。




台長: 野人遇上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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