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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9 22:42:06| 人氣2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談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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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葉雪鵬檢察官 )


在父母心目中,小孩對於父母的話,應該是言聽計從,說一不二才是一個好小孩。

可是小孩慢慢地成長以後,逐漸有了他自己的想法與做法,對於父母的話,不再是一個口令一個動作,也就是說小孩已經進入了所謂的「反抗時期」,這個時期為人父母者對於小孩的偏差行為是不能放任不管,要針對不當行為施以適當管教,小孩不受管教必要時父母是可施以適度懲戒。

父母的懲戒權法律上依據,見諸於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什麼情形是必要範圍內的懲戒?法條並沒有詳細的規定,一般來說,應該要按家庭的環境,小孩的性別、年齡、性格、健康情形與過錯的輕重來決定,採用告誡、體罰、禁閉或者減食的方法,都是在可以允許\\\\\\\\\\\\\\\的範圍。

但也不可以懲戒過當,超過必要範圍的懲戒。像傷害到小孩的身體,危害到小孩的生命等等殘酷的手法,便是親權的濫用,親權濫用的結果,在民事上會構成親權的停止行使和損害賠償的原因;在刑事上要負起傷害、妨害自由的刑責。

法院駁回保護令的聲請,雖然沒有明說所施懲戒方法並無過當,實際上就是肯定懲戒方法是在必要範圍之內,所以沒有保護的必要。

至於法院在那些情形下,可以核發保護令?

就保護令的核發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來看,就可以知道要先有家庭暴力的事實發生,再由法院針對事實的審理結果,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十三條第二項各款的規定來決定核發各種不同的保護令與其他必要命令,用來保護家庭暴力下的被害人。

至於誰有權可以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除了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以外,檢察官、警察機關和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都可以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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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 疑似家暴的案例在急診時時可見, 或許\\\必要的醫師也可以提供受害者一些知識上的幫肋..........




台長: 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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