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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4 04:51:47| 人氣2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犯罪嫌疑人應受「無罪」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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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育杉 律師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所規定。

刑事程序中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經過公開而公正之審判確定判決有罪之前,均應推定其為無罪。即對於接受追訴或審判之犯罪嫌疑人,首應推定其為無辜者,經過依據偵查與審判所得有罪之證據,使法官獲得有罪之確信後,使得做有罪之判決,不可反其道而行,預先推定被告有罪。

台長: 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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