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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8 17:34:19| 人氣8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杜絕濫訴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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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自網路 )


新制刑事訴訟法當中,在自訴部分,加入了強制委任代理人制度,也就是,如果你要以自訴方式提起刑事訴訟,那麼你一定要聘請律師不可,換言之,就算是律師本人要打官司,那麼他也必須要請律師。

強制委任代理人制度的具體條文在第三十七條與第三百一十九條中。

三十七條的內容是:「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三百一十九條則是:「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強制委任代理制的設計立意,可參見司法院的說帖〈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當中的說法是,目前刑事訴訟的主要方向,要(或已經)調整為公訴為主,自訴為次,另外過去自訴制度往往造成濫訴,因此在自訴之前,由律師先行過濾後,以充分合理使用司法資源。摘引部分內文如下:

「近年來,法務部已漸次規劃檢察官專組辦案制度,提高偵查品質,並且要求檢察官應切實蒞庭,實行公訴,發揮打擊犯罪、追訴犯罪之功能,公訴制度已趨健全,自訴制度允宜退為輔助地位,為合理、有效分配司法資源之利用,乃改採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使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律師先行過濾適合提起自訴之案件,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其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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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 否則遇到一些 : 他的時間不值錢, 可以整天免費消耗國家司法資源跟你玩的人, 對分秒必爭如醫師之流者, 可真是大大吃不消啊 !! ( 同樣也苦了那些每天要忙到晚上11、12點才能下班的司法人員 )

台長: 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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