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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恐嚇罪

( 轉載自 Formosa 法律網 ) 1. 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第...

新聞台: 談醫學法律 | 台長: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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