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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 18:10:54 | 人氣1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為什麼你的印章、存摺會在別人的手裡? 文 / 黃育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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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你的印章、存摺會在別人的手裡? / 黃育杉

有一個大學生為了籌學費、另一個失業男為了賺生活費……竟然都相信,存摺外借他人使用,可以獲得報酬,他們萬萬沒有想到,這是詐騙集團的「借刀殺人」法,他們的存摺成了「犯罪工具」,大學生、失業男都遭到法院的傳喚,這回可真是百口莫辯呀。

再說,我國人仍有使用「印章」簽署文件的習慣,在現行民法的規定中,簽名的效力,原較印章來的高,因為簽名不容易偽造,印章卻容易偽刻。然而,印章只是代替簽名的工具,文件上只要蓋章,依照社會一般的認知,「推定是該印章上所刻名之人的法律簽署行為」,就因為印章容易取得、隨處可刻,現在大部分的交易、文件簽署,都用「簽章」(簽名+印章)併行,但仍有某些情形的折衷,糾紛就因此發生。

舉例而言,甲將印章交給乙保管,在法律上,稱此情形為「表見」,也就是說,善意的第三人(丙),信賴甲將印章交付乙的表面現象,乙因此出面代替甲所為的法律行為效果,甲必須承受。如果乙是「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對甲而言,均屬不利或困擾,就算甲否認乙的「無權」或「越權」,丙仍可主張「表見」(為什麼你的印章會在乙的手裡?為什麼你要將印章交給乙)。

上面這一個例子,又該如何事先防患?

(
)通常,甲將印章交給乙,應書立「印章使用授權書」,授權書內記載「印章樣式」、「授權範圍」、「授權與誰交易」(一式二份各自存查)。如果要更慎重一點,甲須另行單獨將授權乙的事書面通知第三人(並將授權書影本作為附件),以免乙之隱瞞,形成表見效果。

(
) 甲若授權乙代刻印章之情形,應書立「代刻印章授權書」,嗣印章刻好後,同第()情形,應將所刻印章蓋於「印章使用授權書」(授權書內記載「印章樣式」、「授權範圍」、「授權與誰交易」(一式二份各自存查)。同樣的,如果要更慎重一點,同第()情形,甲須另行單獨將授權乙事通知第三人。

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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