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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8 15:28:00 | 人氣9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雇主是否有「應發予勞工薪資單」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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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春吉(故鄉)

【問題】

由於我們有內外勤員工之分,我是屬於內勤的員工,但公司從未給予內勤員工薪資結構明細單,並且也向公司反應多次,但公司就是不給,雖然薪資都有準時入賬,但內勤員工從來都不知道領了哪些薪資,請問公司這個做法是否有違反何項法律條文?


【解析】

按「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三 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一三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固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第13款所明定,然有關「雇主是否發放薪資單」之問題,似乎無法依前開規定就課予雇主「應發予勞工薪資單」之義務。再從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亦應一併註明,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各投保單之雇主或負責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扣繳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時,應註明於被保險人薪資單 () 上或掣發收據。」觀之,似乎也承認雇主「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除「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外,尚得另以掣發收據等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勞工,亦非強制規定雇主應發予勞工薪資單,從而得認為「尚難從現行法令中,就課予雇主應發予勞工薪資單之義務」。

但勞動契約,亦為民法僱傭契約之一種(註一),從而誠實信用原則亦有適用,勞動契約之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亦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勞工果有瞭解其薪資組成之必要,進而向雇主申請「核發薪資單」,依前揭規定,雇主雖無「應核發薪資單」之義務,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雇主仍有說明「薪資組成」之附隨義務,此或可由前揭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僅規定『尚得另以掣發收據等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勞工』」,而非「規定不用通知勞工」窺其端詳。
是本案勞動契約有約定者,其約定尚無違反強行規定之虞,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自是從其約定。未約定者,雇主雖無「應核發薪資單」之義務,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本文認為雇主仍有說明「薪資組成」之附隨義務。從而,本案中的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說明薪資之組成」。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93052793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按勞動契約為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定有明文。『勞動契約之性質,基本上亦為民法上僱傭契約之一種』。勞基法第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並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此等規定於勞動契約亦有其適用。」參照。

 

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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