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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8 16:10:11 | 人氣2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主管能擅自拆閱屬下的薪資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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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春吉(故鄉)

【問題】

已經兩次被主管拆閱總公司交來個人密封的薪資明細單,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註一)?


【解析】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註二)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分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40928日 釋字第603號解釋在案,是勞工之隱私,係屬人格法益,通稱為隱私權,倘遭他人不法之侵害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註三)之金額。又隱私權中的資訊隱私權,係指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權利,其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是本案中,主管未經勞工同意下,自行拆閱勞工個人薪資明細單之行為,自屬侵害勞工之隱私權,惟僅兩次且未有其他對該勞工不利益之行為(題意並未提及,故視為未有其他不利益之行為),尚未達到情節重大,勞工尚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該主管若經該勞工制止仍持續為之或尚有其他不利益之行為,以至於達情節重大者,勞工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另工作規則應訂有勞工應遵守之紀律(註四),若前揭侵害隱私權之行為業為工作規則所禁止,勞工亦得向雇主反應,請其處理,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62日 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勞資權益>主管能擅自拆閱屬下的薪資單嗎?
註二:其他人格法益例如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等,最高法院920123日 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參照。
註三: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法益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 08 26 日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參照。
註四: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5款:「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五  應遵守之紀律。」參照。

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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