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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6 16:01:04 | 人氣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飆仔釀禍 競速者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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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仔釀禍 競速者同罰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飆車族呼嘯街頭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參與競速者都是公共危險罪的究辦對象,不論傷人或致死,人人都有罪。

台北縣一名飆車族飆車時與前方機車發生擦撞致死,和他一起飆車的錢伯欣(23歲)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基隆地方法院最近審結,判錢某有期徒刑7年,但因符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獲減刑為3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極速快感 車禍身亡

錢伯欣去12月間,與許晉魁分別騎著重型機車,相約在台二線沿石門往金山方向,於道路上並排競駛,並以時速逾130公里 飆車;其中,騎在內車道的許某因煞車不及,在台二線34.5公里 處時,撞及一輛停在分隔島缺口處等著迴轉至石門方向、由汪季衡所騎的重型車。

許某因高速掃到汪某的機車車尾,連人帶車倒地滑行數 十公尺 ,致頭骨破裂、顱內出血死亡。事故發生時,靠外車道、速度較慢的錢某也因閃避不及撞及汪某所騎的機車,與汪某均倒地受傷,警方獲報至醫院調查始知。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定錢某觸犯刑法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

共同競速 犯意聯絡

合議庭認為,錢某、許某相約競速,就競速的方式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2人均為共同正犯,都是公共危險罪的究辦對象;當時2車以時速120130公里 競速,早已超過該路段速限70公里 ,符合刑法185條中「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構成要件。

合議庭認為,錢某行為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中「因而致人於死」的共犯,由於不是肇事者,在刑度最輕7年、最重無期徒刑的裁量空間下,酌判7年,再經減刑只剩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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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飆仔,你可以

如果可以跑,也還來得及跑,當然就地落跑是第一選擇。

遇到飆車族,趕快閃邊,眼睛不可亂看,低頭掩臉速過。飆車族除了成群結隊高速疾駛外,通常還會隨車帶西瓜刀、武士刀,看到不順眼的可能賞你一刀。

千萬不要去看熱鬧,即使警察已經到場取締也不要去,因為很容易被牽扯進去。

(資料來源:法務部網站,整理:記者林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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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飆車族罪責

刑法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飆車競速除了刑罰外,還要有行政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如果與2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以危險方式競駛者,處汽車駕駛人3萬到9萬元罰鍰,而且要當場禁止駕駛及吊銷駕照,這是對汽車駕駛人的行政處罰。

(製表:記者林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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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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