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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3 12:17:41 |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廣告車佔停車格 不怕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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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車佔停車格 不怕罰單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寧願違法繳罰款也要賺錢!南投監理站清查違規大戶,赫然發現好幾個「大戶」都是違規佔用路邊停車格受罰的廣告車車主,其中,有人一車就包辦120多張罰單,但因扣除罰款後仍有利可圖,且也達到廣告效果,所以對車主而言還是覺得被罰款較划算。

寧繳罰款不繳停車費

南投監理站日前展開違規大戶清查,催繳欠繳大筆罰款車主時,赫然發現前幾名違規大戶,大多是故意採取「技術性」違規,他們的違規行為如出一轍,都是將廣告車停置在重要路口的收費停車格中,故意不去繳費,每天讓警方開單告發1次,罰款金額為300元,不用再繳停車費。

有人被罰19萬不在乎

這些違規大戶中的第一名,一共有124張罰單,有超速、違規停車等受罰理由,其中,以在收費停車格長期佔停,不去繳停車費而被開單的最多,全部罰款達19萬3000元。該部被罰鉅款的小發財車,是1部在台南市做生意的流動廣告車,它長期佔收費停車格不繳費,天天被開罰單,通常員警1天只會來開1次罰單,1次300元。

這名超級違規大戶日前到監理站繳罰款時,光是列印罰款收據就印了40多分鐘,該違規大戶非但不生氣,反而頻頻道歉說:「造成大家麻煩,真歹勢。」

廣告收入遠大於罰款

監理站人員表示,該種流動廣告車長期停在重要路口的收費停車格,寧願收罰單也不去繳停車費,因為被罰反而是「本小利多」,因為該車受僱做廣告,可以向廣告業主收取廣告費,停車費不用繳,改繳300元罰款,對該廣告車車主來說有利可圖。

連續開單實際有困難

監理站也說,縣市警察局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開罰單,針對車主抓住法令漏洞的行徑,大法官釋字604號函已作出解釋,警方若發現車主有此行為,只要開單後超過2小時,車主仍未移走車子,可再開單告發,如此便可遏止這種「故意違法」行徑。

但是,南投縣警局交通隊長陳靖平表示,若要依大法官解釋連續開罰,依縣市政府的人力來說並不容易執行; 另外他也指出,對於開罰情形各縣市執行方式不一,所以民眾還是不要有投機取巧的想法,有可能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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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滯納停車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台幣300元罰鍰。(記者陳鳳麗)

自由時報-9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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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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