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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6 12:05:59 |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保障欠薪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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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欠薪勞工權益 / 張凱翔  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

亞力山大健身企業的大地震,除消費者權益受損外,連帶也影響所屬勞工的生計,被欠工資的勞工該如何行使權益?依據勞基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七十五年起訂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可向執行單位勞保局提出申請,該基金直到九十五年統計,提繳的費率是萬分之二點五,提繳的單位有四十二萬多,而累計申請墊付單位僅五六二個,尚結餘四十多億。是不是這二十年來,積欠工資的雇主平均一年才二十餘家?且其中多屬中型企業,或政府主動介入的大案子。至於一般的小型或微型單位,縱有欠薪事實,勞工多不知其申請要件?困難點在哪裡?

申請墊付的第一要件是雇主需符合歇業認定、清算或宣告破產,第二要件是墊付終止營業前6個月內雇主所積欠工資。所需書面文件有三:申請墊償申請書(內需附雇主出具積欠工資金額債權證明與勞工名冊)、歇業證明、墊償工資收據。

其中,相對困難的有二項,一是歇業的認定,次為雇主的債權證明。以亞力山大為例,該公司目前到底是屬於「歇業」或「停工狀態」?二者間的差別在於停工狀態尚有復工的可能,依勞保局的解釋,認為尚未達歇業認定標準,仍無法墊付工資。個人推估,這應該也是近日勞、資、政三方認定有差異之處。因為,時至今日,資方仍在媒體上宣稱,誰會來接手?約多久就可以重新開放,諸不知,這就犯了發動墊償基金之大忌,「停工非歇業」!或許\資方的本意並非如此(此從公司傳給勞工的簡訊中就已提到可領就業保險與工資墊償可證),如果真要讓所屬勞工領到積欠的工資,資方為何不乾脆大方宣布已實質歇業,使當地勞工局能證明該公司確已終止營業及提供服務,並開立歇業證明,好讓勞工進行法定程序。

從「停工」或「歇業」就可看出一個矛盾之處,如果公司只是暫時的周轉不順,但又有意願經營下去,請求勞工共體時艱,暫欠二、三個月,支持公司運作,因而不願歇業時,勞工反而受不到工資墊償的保障,如此一來,豈不造成只要勞工被欠工資,為求墊償目的,只好祈求公司早日關門,始達歇業認定。更進一步從基金財務來看,工資「墊償」,只是勞保局先替雇主墊付工資給勞工,最後還是要跟雇主索討墊付金額,但依目前的設計,只給死翹翹(歇業、清算、破產)的公司,不救尚存一息的活(停工)公司,未來,真不知道,勞保局要如何去行使代位求償權?實質的建議;在基金墊償上限六個月內的限制下,與其在公司歇業、破產後墊付,不如在歇業前就墊付,或許\公司可起死回生,勞工工作權亦可實質延續,這難道不是勞基法第二十八條中「僱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的立法本意嗎?

至於積欠工資的債權證明,因為雇主 唐 小姐有Guts肯負責並未落路,這部份的工資債權證明,問題應該不大。最後提醒,勞保局常要求勞工要先依法推舉並委任勞工代表,一次共同申請,此僅為原則宣示,因為實務上,要選出與資方有「默契」的勞工代表,很難沒有雜音,如果情況特殊,不在團體名單內的勞工,只要在五年的請求權內,都可依個案事實認定,不受一次或共同申請的限制,若只是分支地點歇業,也可以由當地勞工局做事實認定,提出申請,不受全部地點均需歇業的限制。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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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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