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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15:22:55 |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房地產法律問題】租屋時,要有人保,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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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租屋時,要有人保,合理嗎?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租屋時,有押金且已公證,房東說,還要有保證人,合理嗎(註一)?


【解析】

按「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依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應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固得依該公證書執行之,若約定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合意延展租賃期間,則該公證書原定給付之執行力,即因而歸於消滅。於延展期間屆滿後,自不得再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分別為公證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790831日 台上字第1838號著有判例,是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應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得依該公證書執行之,且該公證書,對於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是租賃契約雖不因未經公證而無效(註二),但經公證作成公證書者,亦有其目的,與押租金之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註三),尚屬有別,從而本文認為尚得併行為之。至於保證人(人保),與押租金(物保),均為確保債權之一種,其目的無非是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註四),苟押租金足以確保債權,保證人(人保)就無此必要了。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1218 崔媽媽討論區首頁>房客留言>請問租屋時公證一定要保證人嗎:「最近要租屋時,仲介說要公證,但是說要有一個保證人,但是目前我沒有找到,而且我是要開店面的,有公司營利登記,這樣有需要保證人嗎?且一般不是都有押金,押在房東那裡,真的不太懂,請各位先進,幫幫忙,告知是否需要保證人和保證人的權利益務」改寫而成。
註二:依民法第166-1條第1項之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固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惟並未將不動產物權之租賃明定其內,是不動產物權之租賃尚非應經公證者。
註三:最高法院830817日 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參照。
註四: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參照。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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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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