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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4 14:08:12 |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房地產法律問題】遇到惡房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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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遇到惡房客,怎麼辦?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房屋出租,遭對方搬走室內設施計有分離式冷氣一對二整組、瓦斯熱水器,以及積欠電費與瓦斯費用,破壞馬桶浴廁等,請問應如何處理(註一)?


【解析】

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分別為民法第455條、第767條定有明文,是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註二),承租人苟未返還租賃物,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自得請求返還之(註三);惟民法第455條係指「租賃關係終止後」而言,苟為租賃關係存續中,自無民法第455條之適用,但所有物被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人仍得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返還之;是本案中的房東,遭房客「搬走」室內設施計有分離式冷氣一對二整組及瓦斯熱水器,自得以所有人之身分,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返還之。

又「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432條定有明文,是有關本案房客破壞馬桶浴廁乙節,本案中的房東,自得依民法第432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本案中,房客「疑似」積欠電費與瓦斯費用,房東得否依民法第179條(註四)以下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則視雙方間有無「電費與瓦斯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之約定而定。苟有此約定,出租人基於「不代繳恐斷電斷瓦斯」之由,代繳後,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請求返還之;但雙方間若是約定「電費與瓦斯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或「電費與瓦斯費用包含在租金內」,除「承租人未繳納租金」外(註五),出租人請求返還「電費與瓦斯費用」,自屬無理。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913日 聯晟法網>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遇到惡房客時,請問如何處理?
註二:最高法院520804日 台上字第2209號判例:「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與出租人,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及第四百五十五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承租系爭土地之租賃期限既已屆滿,除有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情形外,兩造間之租賃關係當然消滅,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返還被上訴人,縱上訴人在該地上種植之竹木,林業機關不准砍伐,亦係交還土地應否酌定相當履行期間之問題,不能因此即可謂兩造間之租賃關係自然延緩。上訴人之次子雖應徵入營服役,但系爭土地係屬林地並非煙地,要亦無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九條規定之適用。」、690000日台上字第4001號判例:「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如無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情事,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時返還租賃物,否則,即應負給付遲延責任。」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750417 日台上字第801號判例:「租約終止後,出租人除得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租賃物外,倘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時,並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依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租賃物。」參照。
註四: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參照。
註五:此項除外,約定「電費與瓦斯費用包含在租金內」者,始有適用;若係約定「電費與瓦斯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雖未繳納租金,出租人請求返還「電費與瓦斯費用」,亦屬無理。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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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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