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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1 15:08:09 | 人氣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出口成髒 壞習慣妨害公務《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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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成髒 壞習慣妨害公務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劉姓男子去年10月在台北市永康街紅線區違規停車,遭警員開單告發時,在車內脫口說出一句「他╳的」,被警方控告妨害公務,劉某雖辯稱,這句話是罵給自己聽的,意指自己真倒楣被罰錢,不過,台北地檢署認為,這句「他╳的」說得太大聲,連在車外的拖吊車業者都能聽見,已有罵人意思,依侮辱公務員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記者曾前往被告住處採訪,被告家無人應門,無法得知其回應。

本案中認為被罵的警察堅稱,被告當時說話的語氣及聲音大小,並不是在碎碎唸或罵給自己聽,加上拖吊業者作證指出,當時在車外也能清楚聽見被告說了髒話。

檢方認為,既然第三者也聽見這句「他╳的」,加上「他」字屬於第三人稱用法,對於被告自己罵自己的說法不予採信,認定被告是在公開場合罵人,足以造成被害人精神受辱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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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話被聽到 就能算公然侮辱

記者林俊宏/特稿

說髒話可不是宣洩情緒的好方法,以構成要件來說,公然侮辱罪必須符合在公開場合讓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並足以損害被害人的人格,因此,說髒話雖然未必等同於罵人,必須再視當時情境而定及當事人是否覺得受辱,不過,即使說髒話罵人的聲音再小,但被害人或第三者耳尖聽到,可能都得等著挨告。

去年4月也有類似個案,台北地院蔡姓書記官和黃姓執達員前往北市松江路一處大樓執行假扣押查封時,大樓管理員拒絕解除電梯管制讓法院人員上樓執行公務,直到警方介入後才願配合,但在電梯門關起時,管理員罵了一句三字經被在場的法院司機聽見,台北地檢署認定電梯門口屬於共見共聞場所,依公然侮辱及妨害公務罪嫌聲請簡易判決。

法界人士說,被不雅字句辱罵,只要符合公開場合及感覺受辱等要件,都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嫌,因此,千萬不要把不雅字句掛在嘴邊,以免禍從口出。

自由時報-9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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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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