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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1 15:10:03 | 人氣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法律信箱/家有野蠻女友 家暴法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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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家有野蠻女友 家暴法可治

高雄市許姓讀者問:

我與女友交往7年多,但她有個壞習慣,就是酒後會打我,常被打得全身是傷,捏到全身瘀青,甚至嚴重到腦震盪。

去年間,再次遭受施暴,我提出第一次傷害告訴,後來在她連哄帶騙下撤銷告訴,但日後她仍打我,全身多處瘀挫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我手邊有驗傷單,這樣是否能告她?算不算累犯,再犯且加重呢?

另外,她曾拿剪刀要殺我,我是否可聲請到她家搜索,她也曾用他人電話,一天打6、70通給我,是否構成騷擾?

余忠益律師回答:

1.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因此即使無婚姻關係,只要你與女友間有一般夫妻生活的事實,即男女同居關係或有約會、親密關係者,都屬該法保護的範圍。

2.對於女友曾傷害你的事實,因之前已撤銷告訴,不能再提起,但對日後仍有的傷害,可另憑驗傷單再提告,不過,之前你已撤回告訴,所以不會有累犯問題。

3.被女友打傷,有腦震盪、拿剪刀威脅殺你及電話騷擾,都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當地法院提出聲請保護令,而且依據你的狀況,甚至可被認定有急迫危險,可直接向當地檢察官、警局聲請。

法院核發內容將可禁止你女友再傷害你、電話騷擾,甚至命她必須遠離你工作場所、住家及經常出入場所相當的距離。(明通法律事務所律師余忠益解答,記者孫友廉整理)

自由時報-9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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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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