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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30 23:47:34 | 人氣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房地產法律問題】管理委員會得否訂定「寵物搭電梯,四肢不得落地,飼主手上須拿塑膠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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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房地產法律問題】管理委員會得否訂定「寵物搭電梯,四肢不得落地,飼主手上須拿塑膠袋」之規定?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管理委員會得否訂定「寵物搭電梯,四肢不得落地,飼主手上須拿塑膠袋」之規定,限制住戶(註一)?


【解析】

按「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第1項)。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第2項第3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3款、第36條第1款、第3款、第13款定有明文,是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雖得以規約定之,惟「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外,「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及「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亦屬之。從而,規約雖無「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但規約苟有「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管理辦法」之規定,則管理委員會非不得訂定管理辦法以維護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環境;惟此「管理辦法」之性質,應屬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其內容自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從而,本案中的管理委員會得否訂定「寵物搭電梯,四肢不得落地,飼主手上須拿塑膠袋」之規定,自應先審究規約中是否有「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管理辦法」之規定?若有,則再審究「該管理辦法」中的規定,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規約中苟無「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管理辦法」之規定,或有「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管理辦法」之規定,但管理委員會所訂定之管理辦法,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者,其違反部分,自是無效(註二)。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3月5 崔媽媽討論區 首頁 > 公寓大廈討論>管委會訂定一堆霸道規定,合法嗎:「我們社區的管委會很霸道,訂定一堆規定包括門口不准放鞋子,就是訪客來訪放一下下也不行,保全會把鞋子沒收,住戶要繳五百元贖回鞋子,沒收他人財產不是違反憲法保障我的財產權嗎?管委會有資格罰錢嗎?又不是政府機關!甚至還新訂了寵物搭電梯,四肢不得落地,飼主手上必須拿塑膠袋等 (我拿報紙難道不行嗎!)這些規定都不是規約中的,而是管委會隨興隨時訂定的(我們管委會每週開一次會,每次開完都有各種規定) ,這禮拜開完,就公告在牆上一陣子,不過規約中有一條,所謂關於共同或約定共同使用部分,如果規約中沒規定的,授權管委會另訂辦法,光這一條,管委會就可以為所欲為嗎?假設管委會無權,有什麼法律行動我可採取,使他的濫規定被宣告無效,讓他知道他要收斂點,不要以為他們是社區國王」改寫而成。
註二:另民法第56條第1 項規定僅適用於總會之決議,如理監事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要不得援用上開法條規定提起同一訴訟,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628號著有判例。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同社團法人之理監事,係屬公寓大廈之管理機關,而非如同社團法人之總會具有意思機關之性質,是以區分所有權人無從依此項規定,請求撤銷管理委員會之決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12月09曰94年度訴字第366號民事判決參照)。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11月30日94年度訴字第2176號民事判決則認為:「管理委員會議係由管理委員集會所為之意思表示,如其決議召集程序、決議方法,或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者,住戶於訴請法院撤銷管理委員會議決議、或訴請法院確認該會議無效時,自同應以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亦應注意。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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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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