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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30 23:49:33 | 人氣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房地產法律問題】管委會經管之管理費,可否用來做保本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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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房地產法律問題】管委會經管之管理費,可否用來做保本性投資?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管委會經管之管理費,可否用來做保本性投資(註一)?


【解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7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雖有「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職務,惟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觀之,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其並無「逕以已決為之」之權利。又管理費,乃管理、維護公寓大廈之經常性支出(註二),為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正常,自不容許將管理費,用以任何有風險及有所影響經常性支出之投資。從而,管委會委員會,當不得「逕以已決」將管理費,用以任何有風險及有所影響經常性支出之投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亦不宜將此作成決議,或納入規約中(註三)。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3月5 崔媽媽討論區 首頁> 公寓大廈討論>委員會所聘任之管理員一定要有登記或認可證:「本人為社區委員,有住戶質疑委員會所聘任之管理員無認可證及登記證,已向市政府陳情請委員會改善,委員會該如何處理」改寫而成。
註二:最高行政法院91年09月12日91年度判字第1644號判決:「然只要公寓大廈存在即有管理、維護之必要,故為因應此項管理之支出,一般均於建商交屋後由區分所有權人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成員並議決有關社區之管理與住戶關於費用之支付等原則,該項費用通常係按月繳納,一般通稱為『管理費』。因之管理費性質上應屬前述第二項所謂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之費用。『管理費既由住戶按月給付,作為一般經常性支出之運用』,因此決定其繳納之金額時,通常僅慮及公寓大廈一般性之必要支出費用;至社區內重大公共設施之修繕,所需費用金額龐大,其金額亦無法預估,住戶對上開項目之支出並非經常性,此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謂之『…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法條文字另以此為概括規定,顯係為免掛一漏萬,而非將管理費排除於公共基金之外,否則即與立法意旨有違。」參照。
註三:此從內政部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1條:「…二、管理費用途如下:(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並未將其納入,或可推求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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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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