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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0 21:36:12 |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謊報有人被害失縱,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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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謊報有人被害失縱,害人又害己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前幾天報上刊出一則新聞,報導台北縣有一位楊姓少女,在本月十一日一大早,偕同五、六位友人,前往台北縣的三峽派出所報案:指她前一天晚上與女網友「小杰」以及乾妹妹「巧克力」一同吃宵夜,後來由「小杰」在凌晨二時騎車載她們到當地的鳶山公園夜遊,到了山上的涼亭不久,一輛載有三男二女的汽車也由山下開上山來,車上的人下車後就對著他們大罵,隨後對方就有人捉住「巧克力」的手,對她注射類似「大麻」的毒品,並灌食五顆安眠藥。一位身穿某家商校服,綽號「小希」的女子旋即用雙手把「巧克力」自涼亭內推落山谷。對方一干人等隨即上車開車逃離現場。她與「小杰」也就騎車回家。後來愈想愈害怕,無法安睡,才一大早邀同友人陪她前來報案。

警方聽說有人被人推落山谷,事關人命,怎敢輕忽。馬上向有關機關通報,並由警方與消防以及義消等單位組成八十餘人的龐大搜救隊伍上山搜救。經過眾人八個多小時的努力,竟白費心血毫無所獲!山區的草坪、樹枝也未發現有遭受輾壓或異常折斷的情形,警方另向某家商學校查詢,也未發現有「小希」這個學生。報案的楊姓少女說辭先後反覆,提供的網友電話,也不實在,究竟有無「小杰」的人,無從查證。後來找來楊姓少女的母親,對女兒好言相勸,楊女才說出「巧克力」被害等情節,純屬虛構。其實「巧克力」已經在當天晚上送她到捷運站搭捷運回家。警方明白真相後,才連忙將在山上白忙一天的大隊人馬撤回。這少女的一篇謊話,白費了八十多人的一天寶貴的時光,付出的社會成本的確是夠浩大了!當然,警方也不會輕易放過戲言聳聽的楊姓少女,雖然她自稱有憂鬱症,還是將她依刑法的誣告罪移送檢察官偵辦。


***             ***              ***            ***

這位楊姓少女或許是憂鬱症發作,喜愛危言聳聽,引起別人注意使自己的憂鬱得到舒解。也許是與友人在外遊玩,夜不歸家,深怕受到家人責備,才煞費苦心編出一套歸責於他人而漏洞百出的說辭,為證實事非虛構,硬著頭皮前往警局報案。不問楊姓少女內心如何想法,她的以無為有,以假為真向警局報案的作法,已經嫌涉刑法上的誣告罪。還好,在她所編的故事中,那位用手將「巧克力」推下山谷的人,只是信口胡謅一通,難以證實她有具體指出某特定人實施行兇的情事,因此,可能逃過刑罰較重的普通誣告罪,只能追訴她刑罰較輕的未指定犯人的特別誣告罪。為什麼誣告罪會有普通誣告罪與特別誣告罪之分呢?這要就刑法相關的規定來說明:

刑法上的普通誣告罪,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中所規定的犯罪要件「誣告」,是指行為人虛構事實提出申告而言,其中的「意圖」,是指行為人心中期望他人因為自己的虛構事實,受到國家的刑事處分,包括刑法以及刑事特別法都在其內。虛構事實是指明知無此種事實,故意予以捏造來說,如果是出於誤會、誤信、誤認則不能認為是誣告。刑事部分的申告則涵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告訴、告發以及報告的行為在內。楊姓少女是向三峽警察派出所報案,指有人在山上的涼亭內被人推落數十公尺深的山谷中,若果有其事,被推下山谷的人,非死必傷,這當然是一件刑事案件。而派出所內的員警,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所稱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知有人涉及犯罪的行為,應即開始調查。是誣告罪法條所規定犯罪要件中的「該管公務員」。楊姓少女虛構事實,向當地的警察派出所報案,涉嫌誣告罪是無可置疑。只是要成立普通誣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中,還列有「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一項,其中的「他人」兩字,在解釋上除了是自己以外的人外,還必須是某一的特定人,或者根據各種狀況可以特定為某人的人。若只是胡指亂指一通,不能確定所指為某一特定的人犯罪,還難以定她犯了普通誣告罪。只是刑法對於這些亂指有人犯罪,因而使司法機關發動偵查犯罪的人,也沒有輕易放過,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一第一項中規定較普通誣告罪刑罰為輕的:「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增訂之第一條之一規定,罰金貨幣單位已修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三十倍)。楊姓少女向警方告發時,只指身穿某校校服綽號「小希」的人,經警方調查,某校也查無有綽號「小希」的學生,所以難認為她係告發某特定人犯罪,她的行為只是未指定犯人的誣告。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4月2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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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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