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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0 21:54:41 | 人氣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要注意的勞保老年年金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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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要注意的勞保老年年金特點 

文 / 張凱翔


98年1月1日就要施行的二代勞保,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將老年、死亡的遺屬津貼與殘廢三大給付;改為老年年金、遺屬年金與失能年金。因勞工較關注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的互動?使其達到如何合法多領給付?故單以老年年金中整理出幾個特點:

一 AB二式、擇優發給:大部份勞工被所謂的AB二式的計算公式與結構,搞得霧煞煞,不知該用A或B?事實上,當初在立法時,政府就已經考量到,並非每一個勞工都會計算清楚再選擇,所以,法條上是寫明「擇優發給」,非「擇優請領」,此差異是一由政府計算金額高,另一為勞工申請前做選擇,舉例:老王選擇老年年金,經政府計算後,A式月領一萬元,B式月領一萬二千元,不用勞工選擇,就是政府主動發一萬二千元。勞工根本不需傷腦筋!

二 可領不領、展延增給:依法勞工年滿六十歲且年資滿十五年,則自動從此時起,具有具有展延,不用申請,每延後一年請領就給四%,逐年累積,最高二十%。特別注意,這二十%,計算時不是一年二十%,而是每月領的年金再加計二十%,舉例;原月領一萬,經展延增給二十%變為月領一萬二千,一年就增給二萬四千元,增給的年效益達到二百四十%。目前勞工對展延的了解,多認為六十歲到六十五歲可展延,但實務上,並非所有勞工都是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時皆為六十歲,舉例勞工老丁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時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為二十五年,試問老丁可以展延嗎?又是從四%或二十%起算?這中的關鍵點,就在於老丁在六十歲時,勞保年資是否已滿十五年?如是;則展延四%就從當時累積起算到六十五歲,故老丁若在九十八年一月份申請年金,直接每月加給二十%!

三 提早要領、減額打折:勞保在未來十年內請領老年年金的標準點是六十歲,若勞工愈提早請領年金,只要年資滿十五年亦可,惟提早一年就減四%,最多減二十%,亦言之,勞工在五十五歲欲要請領年金,則其應領年金須打八折。

四 基數有限、年資無限:舊制度一次領,對於六十歲前,請領老年給付的基數計算,最多只計四十五基數,六十歲以後,最多再計五年,總之,勞保老年給付的基數最高計算五十個基數,不管加保年資幾年,這就是基數有限。但勞保年金制,加保一年就算一年,加保四十年就算四十年,年資完全不設限,稱為年資無限。這對早年就加保的高年資勞工,十分有利,因為基數可能約在五十餘歲就到頂,雖繳保費卻不計基數,現基數雖到頂,但年資仍可無限計算。

五 平均薪資、擇高五年:影響老年年金的有二大部分,一為前述的加保年資,一為平均月投保薪資。舊制度採用退職前三年,作為平均薪資,有利有弊,利的是直接反應退休前的所得替代率,弊的是,對受雇勞工在四十到五十歲的高峰期,卻無法採計。此次設計,凡採年金給付制,就用加保期間最高的六十個月的投保薪資,作為平均薪資。

六 九年不動、十年加一:在民國一百零六年(含),老年年金的標準點是六十歲,之後每二年延後一歲,故從一一五年起,老年年金請領標準年齡是六十五歲,如依目前法令,此時仍有展延增給及提早減額,只是標準點變為六十五歲。

七 勞保國保、年金擇一:老丁領自己的勞保老年年金;月領一萬六千,其配偶阿花領國保的老年年金五千,當老丁不幸死亡,阿花原可領老丁的一萬六千之半數;八千遺屬年金,但因阿花已請領自己的國保年金,依法;阿花只能擇一領取八千或五千,而非八千加五千。惟須特別注意,是年金才須擇一,若老丁屬於勞保局的老客戶(意謂: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曾有勞保年資),則阿花亦可選擇請領一次金與已領年金的差額保證領回。

新的制度,磨合期免不了,勞工的權益,問天問地不如問自己,個人相信,此時此刻該是聯絡自己的理專或保險服務人員,是另一種有別於政令宣導的有料管道。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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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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