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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0 21:54:19 | 人氣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話題不斷的「十秒」、「五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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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話題不斷的「十秒」、「五秒」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最近的一段時期裡,不問是各類媒體或者是網路,所交集的話題,很多都與「十秒」、「五秒」有關。雖然十秒或五秒只是一瞬間的時間單位,有的短短的十秒、五秒威力可大得驚人,像我們記憶猶新的「九二一」與最近的四川汶川發生的大地震,許多人的生命與財產,還不是都在山崩地裂的那十秒或五秒之間毀於一旦。現在要談論的話題雖然不是大地震中毀滅性的十秒、五秒那麼可怕,但是在我們的平靜的社會與司法界,卻像被投下一顆震撼彈,掀起洶湧的波濤,就連平日沈默寡言的人,也發出平時難得聽見的聲音。這震撼彈不但在臺灣島上震得沸沸揚揚,連大陸地區和香港等地的網友,也都湊上一腳,冷嘲熱諷地加入討論,表達他們對這事件的關心與看法。真是難得一見的盛況。

促成這件社會大眾關注,造成熱烈討論的話題,原只是承辦眾多審判刑事案件法官眼中平淡無奇的通常案件,不會加以特別注意,料想不到會在判決後這小小的案件竟然造成大風波。

根據網路上顯示的資料,與上面提到的「十秒」有關的案件,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的十一月間,彰化縣的員林鎮舉辦內衣特賣會,一位女子在會場中突然遭到一位男子摸胸,後來這位男子被檢察官用「強制猥褻」的罪名提起公訴,彰化地方法院以短暫的十秒鐘,無法引起加害者的性慾為由,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今年的二月間,上訴審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已經將原判決撤銷,認為被告強制猥褻罪成立,改判有期徒刑三個月。本來這件不當的判決,已經得到審級上的救濟,事情應該告一段落,不料事隔不久,同法院又作出一件強制猥褻行為只有五秒鐘,認為不應成立強制猥褻罪而判決無罪。這件案件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去年的九月間,居住彰化縣的一位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的十三歲女兒達五秒鐘,也被以類似的理由判決無罪,檢方不服已提起上訴,上級審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決。

類此似是似非的案件被新聞媒體大幅報導後,起而效尤者竟大有人在,今年的六月間,宜蘭有一位林姓男子,尾隨一位女子進入電梯,乘機襲胸並意圖不軌。經警逮捕後還辯稱「自己只摸了六秒,應該不成立犯罪。」不過警方不吃這一套,仍以強制猥褻罪移送法辦。同月,彰化一位葉姓女子在一家KTV的電梯裡被一位男子偷捏臀部,要求對方道歉,對方竟對她嗆聲說:「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五秒,要告妳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我無罪。」類似這些案例,這裡只是略舉一、二,搜尋網路還可以得到更多的資訊。人的慾念,是由神經來傳導,速度有如電光火石,難以具體的數字單位作為個別案件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以致某些深具犯罪故意的「鹹豬手」們,為了滿足個人的慾念,以這些十秒、五秒可以為無罪判決作為檔箭牌,恣意胡為,雖然為時只有短短的幾秒鐘,他的強制猥褻目的已經達到了!至於被害人是不是因為他的行為,引發性的感受或慾念,原不是他的犯意所在,如果真的還有進一步的想法,因為行為的短暫無從達成目的,那是屬於是否成立其他罪名的問題。現在法院卻賦予強制猥褻者「十秒、五秒」的保護傘,對蓄意為這種行為的人來說,那可真是賺到了!難怪有人因見有「便宜」可賺而跟進。另外,用同樣因時間過短,不成立「猥褻」的理論,來探討那些喜歡在公共場所對女性同胞「獻寶」,開合之間僅需時一、二秒的「溜鳥俠」,豈非也成為無法可治的一族?

由於「十秒」、「五秒」讀秒判決的出現,造成一些歹徒存著僥倖心態起而效尤,為社會治安帶來不安,尤其是潔身自愛的婦女們,如何仰賴法律保護她們對性自主的權利?成為憂心忡忡的大問題!幸好有多位女權維護工作者出而為這些問題大聲疾呼,要各界重視問題所在,在她們不斷的努力下,已經獲致各方對這問題正視的回應,未來應可將婦女們的恐懼感慢慢地自她們的內心中消除!

對付這些「十秒」、「五秒」性騷擾的歹徒,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強制猥褻罪以外,還有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公布施行的性騷擾防治法,該法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對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都有處罰的規定,刑期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拾萬元以下罰金。刑期雖遠較強制猥褻罪要處五年以下六月以上有期徒刑為輕,但這條犯罪只要有所規定的行為便能成立,不需要在十秒、五秒上大做文章。上述無罪判決的法院為什麼不依這法判處罪刑呢?據說是卷內查無被害人提出告訴的資料,而這些犯罪依同條的第二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所以法院只好不告不理了!未來檢察官或者司法警察,遇到此類案件,必須對被害人問明白要不要告訴,記明筆錄。以免白忙一場,還得接受外界的指摘。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8月2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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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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