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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30 16:50:59 | 人氣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舊制受益者 奉子成婚又反悔 法官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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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舊制受益者 奉子成婚又反悔 法官判離
只登記 沒公開儀式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游姓女子大腹便便,去年5月與謝姓男友宴客訂婚,但謝某以事業繁忙推託,遲未籌備婚禮,眼見游女即將臨盆,兩人為胎兒辦理戶籍之便,只好「假結婚」,趕辦結婚登記,一週後游女產女,但她對謝極度失望,訴請婚姻無效,法官認為兩人結婚沒有公開儀式,依舊法判婚姻無效。

游女表示,和謝是男女朋友,95年11月時懷了謝的小孩,兩家人決定讓他們先訂婚,因此在96年5月12日於北市衡陽路「大三元」餐廳舉行訂婚儀式。

訂婚後因她已懷有7個月身孕,向被告表示是否儘快結婚,但謝皆以事業繁忙為由,未籌備婚禮或公證結婚,讓她急得要命,她的家人則對謝的做法覺得不尋常。

游女說,後來預產期已到,為了讓小孩將來可以辦理戶籍登記,迫不得已只好接受謝某建議,96年7月20日兩人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間登記為96年5月12日, 9 日後她生下一女。

失望的游女說,既然兩人從未舉行結婚公開儀式,婚姻關係應不成立,決定訴請婚姻關係不成立。謝到士林地院出庭時,坦承96年5月12日當天在餐廳未舉行公開結婚儀式,只有訂婚,兩人是為了子女戶籍登記,才辦結婚登記。

法官為查明兩人到底有無舉行結婚儀式,傳訊游女的林姓親友作證,林女證稱:「當天有受邀參加,是舉行訂婚儀式,不是結婚儀式」,當天參加的都是女方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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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儀式婚 登記婚的差別
我國法律有關婚姻效力,過去均採「儀式婚」,依舊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來看,結婚要件著重在公開儀式與證人,是否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與婚姻效力無關。

但今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新制,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才有效,有沒有公開儀式反而不重要,即使到法院公證結婚,未去戶政機關登記,仍屬無效婚姻;至於離婚也須辦理登記,新舊制沒有不同。(記者楊國文)


自由時報-9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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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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