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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2 16:34:56 |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勞資議事廳〉哺乳時間要怎麼給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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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勞資議事廳〉哺乳時間要怎麼給才合理?
文/邱駿彥

Q勞基法有「雇主必須給予哺乳時間」的規定,但現在我們公司有一位女性員工希望申請在上班時間開始以及下班前30分鐘是她小孩哺乳時間,此舉實際上形同可以遲到早退,請問這樣合理嗎?另外,有一位單親爸爸也要請哺乳假,可以嗎?(台北怡君)

A勞基法第52條的確有規定, 子女未滿一歲需女工親自哺乳者,雇主於每日休息時間以外,必須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30分鐘,且哺乳時間要視為工作時間。不過哺乳時間以外並未再給車程時間,因此除非企業本身就設有托兒設施,否則一般女性員工根本無法來回家裡與職場進行哺乳。替代的安排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規定,女性員工可以申請哺乳時間用來集乳,低溫保存後回家餵食嬰兒。

勞基法規定本身雖然沒有清楚提到哺乳時間究竟是雇主安排時間,或是由女性員工指定時間,不過考量嬰兒的實際需要,解釋上應認為由女性員工指定時間比較妥當。因此員工若指定上班開始後、或下班前30分鐘需要哺乳時間,理論上雇主也不能拒絕。但哺乳時間畢竟是在工作時間中特別給予的法定措施,因此雇主如果覺得類似遲到早退的要求事有蹊蹺,或有恐紊亂職場秩序和諧氣氛,而不願意特別通融允許時,雇主倒是可以要求申請的女性員工,上午必須先至公司打卡上班後始給予哺乳時間,下午哺乳時間結束後仍須回公司打卡下班。這樣的作法雖然有點違背常理,但在現行法令規定下,如果勞資雙方對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互不退讓時,雇主是有權如此要求的。

另外,勞基法中雖然只規定女性員工有哺乳時間,但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基於雙親可平均分擔養育子女的責任,因此並不排除男性勞工也可以請求。只是男性勞工如果無法30分鐘內來回進行哺乳時,無法請求集乳時間。

最後要特別一提的是,如果勞工利用哺乳時間進行買菜購物等非哺乳用途時,若被雇主發現後可能會遭受處罰。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自由時報-9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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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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