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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17:56:03 |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公園內不得溜狗?大廈內不得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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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公園內不得溜狗?大廈內不得養狗?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台灣法律有成文相關規定:公園內不得溜狗(即便是狗有牽上繫繩)以及大廈內不得養狗(即便狗狗從不亂吠)?


【解析】

按「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五) 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下列各款為縣 (市) 自治事項: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五) 縣 (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下列各款為鄉 (鎮、市) 自治事項: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二) 鄉 (鎮、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分別為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6款第5目、第19條第6款第5目、第20條第6款第2目、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係屬直轄市、 縣 (市)、鄉 (鎮、市) 自治事項,直轄市、 縣 (市)、鄉 (鎮、市) 自治團體得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自為立法並執行;從而,直轄市、 縣 (市)、鄉 (鎮、市)公園內,得否溜狗?自應視直轄市、 縣 (市)、鄉 (鎮、市) 公園綠地管理相關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而定。例如95年6月6日修正之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9款就僅規定「公園內不得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並未一律禁止溜狗;但90年5月18日臺北縣板橋市公有公園管理辦法第14條第10款,就規定公園內禁止蹓狗。

又「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第4款)。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第5款)。」「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亦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款、第5款、第23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是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苟經載明於規約,住戶自應遵守;反之,規約未載明者,住戶雖得飼養動物,惟仍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註一)。至於承租人與出租人間「得否飼養動物」之約定,僅生債務不履行(註二)或得否依約扣罰違約金或終止契約(註三)之情事,公寓大廈內住戶得否飼養動物?自應視「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有無載明於規約」而定,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相關詳細說明,請參拙與劉孟錦律師合著,輕鬆搞定公寓大廈:Part 1 住戶之權利義務 Ch15 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寵物的處理及Ch32 公寓真的不能養狗嗎?2008年1月1日,五南文化事業 書泉出版社 出版。另拙著,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第77頁以下,亦可參照。
註二:例如承租人與出租人間約定「得飼養動物」,但公寓大廈規約內業載明「禁止住戶飼養動物」,則可能生給付不能情事。
註三:例如承租人與出租人間約定「不得飼養動物」,但出租人卻飼養動物,則生得否依約扣罰違約金或終止契約情事。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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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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