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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17:56:52 |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房地產租賃法律問題】租賃契約條文有衝突或不明之處,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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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房地產租賃法律問題】租賃契約條文有衝突或不明之處,怎麼辦?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我最近剛跟房東簽約,但回來仔細審視過內容,發現其中有一條為"房屋之稅捐由甲方負擔,乙方因房屋使用必須支付費用:電話費,瓦斯費,大樓管理費及住家上必須繳納之稅捐由乙方自行負擔。請問一下,這一條的意思是否就是若我明年申報租金時,導致房東(甲方)所增加的稅金要我負擔的意思呢?


【解析】

    按「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固為民法第427條定有明文,惟「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亦為最高法院65年05月06日台上字第1119號著有判例,是當事人苛有相反之約定,約定稅捐項目,自應由承租人負擔。又租金雖指使用收益租賃物之對價(註一),惟個案租賃物及租金之範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自應由雙方合意定之,苟雙方合意「電話費、瓦斯費及大樓管理費不包含在該租金範圍內,應由承租人自行負擔」,則基於契約嚴守原則,雙方當事人自應遵守,但契約條文苟有衝突或不明時,自應採求當事人真意以定之(註二)。本案,約定之契約條文為「房屋之稅捐由甲方負擔,乙方因房屋使用必須支付費用:電話費,瓦斯費,大樓管理費及住家上必須繳納之稅捐由乙方自行負擔」,其中電話費、瓦斯費及大樓管理費約定由承租人自行負擔,並無爭議,惟「房屋之稅捐由甲方負擔與住家上必須繳納之稅捐由乙方自行負擔」有衝突或不明之處,自應採求雙方當事人之真意以定之或由雙方當事人以其真意,加註具體明確之文字並蓋章(簽名)後,以為遵守之依據。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46年03月31日台上字第519號判例參照。
註二: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最高法院18年01月01日上字第1727號判例:「解釋私人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17年01月 01日上字第1118號判例:「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等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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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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