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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9 15:39:33 | 人氣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寶路乾狗糧事件,狗主得否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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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寶路乾狗糧事件,狗主得否請求賠償?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寶路乾狗糧事件,狗主得否請求賠償?


【解析】

按「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為民法第191-1 條定有明文,是商品製造人,除「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外,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更甚者,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而寶路事件(註一),應屬「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者,除「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外,受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91-1條規定,向商品製造人及商品輸入業者,請求賠償。至於受害人依民法第191-1規定,請求商品輸入業者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賠償責任時,商品輸入業者如欲免其責任,自應就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之發生與該商品之欠缺無因果關係,負舉證之責(註二),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寶路乾狗糧事件始末Dangerous Dry Dog Food恆生動物醫院賴榮耀 醫師(http://long-life-vet.myweb.hinet.net/petfood.html):「愛犬吃同一品牌飼料導致腎衰竭而死,令人匪夷所思,但卻是真實的發生在台灣各地,而泰國、菲律賓、韓國也有零星案例。此一不尋常現象經由台灣地區臨床獸醫師、學術單位及供應廠商的內部調查、檢討後,美商艾汾公司坦承肇因於原料出問題,導致腎衰竭,乃正式向消費者致歉並願意賠償畜主的損失。…」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94年02月24日94年度台上字第338號民事判決參照。


來自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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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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